狱警日记(连载)(209)(1/2)
我在前些章节中写过“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陈同海和李培英两个贪官的不同命运,反映的仍然是根深蒂固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一政策可能带来的极端后果是,为了换取“从宽”的判决结果,被告人必须放弃所有的合法抵抗。
李培英,都机场集团原董事长,因贪污825o万元,被判处死缓;受贿2661万元,被判处死刑。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李氏已于8月7日在山东济南被执行死刑。陈同海,中石化集团原总经理、中石化股份公司原董事长,受贿1.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李培英和陈同海均曾是权倾一方的央企大鳄,都被金钱放翻,但最后的结局,却是一个被执行死刑,一个要在大墙内聊度“生比死好”的残生。
陈同海的死缓判决再次引了由来已久的关于官员职务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的争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1o万元以上即可判处死刑,但这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条款,即便是在经济非常落后的地方,在今天贪污受贿1o万元也不会被判处死刑;相反,在沿海经济达地区,涉案金额在理论上够得上死刑的犯罪,可能会被判处缓刑。
陈同海受贿1.9573亿元,是受贿罪死刑刑罚起点的将近2ooo倍,何以判处死缓呢?相关法院事后对新华社记者解释说:“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对其判处死刑”,之所以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因为陈“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构成自”;“案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表明其具有积极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所检举的其他人违法犯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挥了作用”;“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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