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四章(2/2)
事实上公益诉讼一词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在经历了剧烈的社会变革后伴随着公益运动的展开而广泛使用该术语。由于当时美国的众多社会制度均面临挑战因而出现了各种尝试改革的方案设立了众多的公益法律机构及类似的倡导制度它们都是为了环境、消费者、女性、有色人种、未成年人及类似的诸多社会公共利益而展开活动由此而进行的诉讼被称为公益诉讼。
(二)公益诉讼的法理学依据
第一公益诉讼制度是民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它为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司法保障。公益诉讼制度给人们广泛而真实的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一条现实的途径。人们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其作用犹如机车上的“制动器”它能对国家各机关权力的正常运行给予肯定和保护也能对权利的滥用和搁置不用进行有效地防范和矫正。同时司法制度的设立和运作是国家保障人权的重要方式司法保障的稳定性、规范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平等性能够使人们掌握国家主权防止公职人员滥用权力并纠正错位的权力。
第二公益诉讼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法治应包含两种意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其中程序是关键问题。而民事公益诉讼能够强化人们依法办事的意识同时给任何组织和个人依法维护公共权益、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武器从而成为依法治国的不可或缺的新型诉讼制度。
第三从诉讼目的来看随着社会的展法治的进步民事诉讼不再局限于保护私人利益民事司法机能逐步向保护公共利益扩展。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高展而出现的公害、环境污染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事诉讼中一般也不完全采用当事人主义原则;各国都在逐渐突破民事诉讼限于对纯私人权利保护的限制从重视对具体的群众性受害者的救济到抽象的公共利益迈进这说明民事诉讼机能正扩张于公共利益领域。将公共利益置于民事司法保护下是市场经济和法治展的必然。现代国家设立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在于赋予当事人诉权通过优厚的程序保障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与一般公众的公共利益并以此来实现解决纠纷、维护私法秩序、甚至公法秩序的司法职能使社会的展处于良性有序的轨道。因此公益诉权是的法的主体性原则和程序主体性原则体现是诉权的新展是因应现代民事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产生的。
第四从诉权方面来说要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必须赋予当事人诉权新的民事诉讼目的论要求赋予当事人公益诉讼的权利以实现民事诉讼保护公益的诉讼目的公益诉权是通过民事诉讼制度保护公共利益的切实保证。例如许多国有资产流失不是没有被现而是举报人没有公益诉权。王海多管闲事的正现行诉讼制度不足的客观体现但王海欲维护公益却没有公益诉权因此只有买假才能获得告状权且还不能维护其他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只有买了假才有告状权的话那么这告状权是否成本太高?有些商品因表面合格而逃避了行政机关的监管但内在品质却存在潜在瑕疵时就有必要赋予打假者或广大的消费者公益诉权使他们在危害结果还没生之前就能求助于司法保护。
二、公益诉讼概述
(一)公益诉讼概述
关于公益诉讼的概念有三种观点:一、公益诉讼实际上是行政诉讼的一种。公益诉讼的提法是我国行政法学者的独有见解域外均未见有阐释者。公益诉讼是我国学者在谈论行政公诉时制造的“概念”。二、公益诉讼分广、狭义。其中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三、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不等于公诉它既可以由国家授权的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又可以由利害关系人以国家授权机关的名义或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所谓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一般而言私益诉讼是因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而引的诉讼;公益诉讼则是因保障公共利益而引的诉讼。公益诉讼包括公益公诉和公益私诉。需要指明的是公益诉讼不等于公诉私益诉讼也不等同于私诉。公益诉讼既可以由国家授权的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又可以由利害关系人以国家授权机关的名义或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公诉或私诉)。
(二)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目的的特殊性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为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法律的授权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违法案件、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制裁违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诉讼主体特殊性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可以是与侵害后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公益诉讼当事人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只要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对国家或不特定的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或具有损害的潜在可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代表国家起诉违法者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无任何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之所以有权起诉违法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主要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同时国家、社会和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是一致的三者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有个体利益受到侵害。因此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实际上是维护个体利益。
三、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
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已造成了现实的损害也可以是尚未造成现实的损害但有损害生的可能。与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成立及最终裁决则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生只要社会组织和个人有违法行为不论其是(电脑小说站更新最快)否已给国家、组织和个人带来损失都可以被起诉并经审理做出判决由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做的原因当然是为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不能让它“开花”、“结果”。
三、两**系公益诉讼理论比较
(一)英美法系。
根据《美国法典》有关规定检察官在涉及联邦利益等7种民事案件中有权参加诉讼其中包括检察官有权对所有违反《谢尔曼法》或《克莱顿法》而引起的争议提起公诉。根据《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17条规定在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典型的有相关人诉讼、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和禁止令请求诉讼。相关人诉讼是指当司法部长决定不亲自起诉违法行为时私人可以以司法部长(或国家或州)的名义起诉。以美国的《联邦采购法》为例该法规定任何人均可代表美利坚合众国对政府采购中的**和有损于美国公众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在获胜以后可以在诉讼收益中获得一个相应的比例作为奖赏。职务令请求诉讼是指美国很多州的法律允许私人在公务员未履行其义务的场合以市民的身份并根据其义务的具体内容向法院提起请求布职务履行令的诉讼;请求诉讼是指纳税人以其纳税人身份提起请求禁止公共资金违法支出的诉讼。
(二)大6法系。
法国、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都规定了检察院作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对特定的涉及公益的案件有权以主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从当事人参与诉讼并可以上诉。特定案件的范围不同的国家规定不一但一般包括三类:(1)涉及亲子关系、婚姻无效、监护、禁治产人的案件;(2)雇佣劳动案件;(3)个人破产、法人清算重整的案件等。
由此可见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6法系国家对涉及公益的诉讼都建立了相应的诉讼机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里并没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如果说有的话也仅仅是《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和《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监督的方式只有一种就是抗诉。尽管可以扩充检察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权让其可以参加涉及公益的诉讼甚至可以上诉但还是不敷使用因此我国可借鉴英美法系模式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如上所述公益诉讼不仅要建立公诉制度而且要引入私诉制度。在涉及公民、法人利害关系的问题上由利害关系人动法律争议远比政府依职权查处来得及时、公平、有效。所以公益诉讼可以是公诉——“官对官”或“官对民”或“民以官的名义对官或民”的;也可以是私诉——“民对官”或“民对民”或“官以民的名义对官或民”的。
四、我国公益诉讼的构件
(一)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与缺陷
我国民事公益广泛遭受侵害的严峻事实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污染环境;(2)破坏生态平衡;(3)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4)危害社会公众生命和身体健康;(5)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民事公益;(6)不当处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7)破坏社会公益事业(主要包括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8)危害公共安全;(9)侵害其它民事公益。
造成我国民事公益广受侵害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以下两个方面是不容忽视的:
1、行政手段的缺陷。目前对我国公民的民事公益权利的维护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来保障的。应当承认行政管理活动对维护民事公益不仅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行政管理手段自身的局限性决定其对民事公益保护的有限性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民事公益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使行政管理机关管不胜管;第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行政管理行为的公正性;第三行政部门的多头管理或互相扯皮相互牵制或互相推诿、互相踢球;第四经济至上利益驱动不仅使一些市场主体见利忘义也使一些行政管理者染上不正之风甚至管理机关本身也实施侵害民事公益的行为;第五行政权利无制约容易滋生**。
2、民事公益法的可诉性缺陷。“法的可诉性是指法所具备的为了判断社会纠纷的是非而使纠纷主体可诉求于法律公设的判断主体的属性”。然而在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中不可诉现象大量存在这就是法的可诉性缺陷。大多数法规仅就权利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包括诉权在内的补救权利却没有提到形成了只有实体权利义务而无诉讼权利的情形。其它民事公益法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但都没有规定上述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明显造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脱节而使实体法形同虚设。
(二)公益诉讼的评价与前景
如何评价公益诉讼?有的西方学者指出:“从有益的方面看公益诉讼可以强化公民社会。在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下仅有脆弱和微弱的公民社会结构的国家此类诉讼可以作为从政府获取救济的替代途径。或者它在展公民社会的结构中起拾遗补缺的作用。许多著作都认为公益诉讼可以为弱者或者被压迫者提供一种筹码或声音以救济不正义。”“但是公益诉讼的社会成本可能是可观的。尽管在涉及某些集团的某些案件中如起诉卡特尔行为的消费者诉讼公益诉讼可以挥作用但允许公众进入的制度刺激可能会给司法资源造成社会性浪费。我们无法区分哪些诉讼是有益于社会和提高经济效率哪些诉讼是浪费社会资源和不经济的。”
的确公益诉讼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它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有利于保护弱者有利于强化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另一方面公益诉讼可能使司法权过于具有能动性而背离其权限范围或者易于导致滥讼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妨碍行政效率和效力。因此对于公益诉讼要适当地放开但其范围不可能过于广泛。
笔者认为对于公益诉讼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第一要有选择地适当放开公益诉讼。我国法治水平还不是太高监督依法行政的任务还很繁重整个社会的诉讼监督意识还不是太强在这种情况下适当地选择一些领域如有关当事人不太愿意提起诉讼、没有能力提起诉讼或者难以有效监督的行政领域放宽原告资格要求引进公益诉讼机制使其成为一种分散化的监督以此培育法治意识保护公共利益保护弱者促进依法行政。公益诉讼确实有其独特的诉讼功能适当地扩展公益诉讼可以造就更多的和分散的公共利益和依法行政的监督者(“私人检察官”)对于推进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有一定的意义。
第二公共利益类公益诉讼与分散利益类公益诉讼应区别对待。前者的范围要控制严格些就目前来说现行原告资格标准尚不适宜此类诉讼需要有法律的专门规定或者原告资格的司法解释突破靠个案的突破很容易招致合法性的质疑;后者适用现行原告资格标准已无障碍。
第三公益诉讼必须考虑可能性和可行性。公益诉讼的范围应当逐步放开。当然那些不适宜公益诉讼的领域如特定范围内的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诉讼刺激的领域即使有足够的司法权威也不宜引进公益诉讼。
五、结语
我国目前仍然是行政主导型国家行政权力处于强势地位特别是行政机关普遍享有行政处罚权这种制度使得大量的公共利益和分散利益能够通过行政渠道获得救济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由国家代表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因为在许多法治达的国家除具有准司法权的行政机关外其他行政机关往往不具有实体处罚权对于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分散利益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只能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进行处罚或者布。我国恰恰不是以此为主渠道而都是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给予司法救济。
总之无论从现有的法治环境还是行政诉讼的实际地位看公益诉讼都只能是稳步推进。否定公益诉讼的积极意义固然不符合社会和法治展的趋势和进程而对公益诉讼的盲目乐观也不切合实际。我们应当以积极而审慎的态度稳妥地推动公益诉讼的健康展。
就在徐富聪看到这里的时候就听见外面有脚步声传来徐富聪知道这是警卫员给自己送简报来了每天一次这是惯例看来还有一篇文章是不能再看了。只能留在下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