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明大势总统放权(1/2)
章后面透露的是对未来的担忧如果北中国能够给他接受的台阶那么和平统一就成了水到渠成的事情。问题时。赵刚要做什么样的表示才会让这些人心甘情愿的交出手中的权利呢?
1899年2北中国布了宪法草案将其交给全中国各个阶层的人去讨论
“《中华共和国共和国宪法草案》
我们共和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共和国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中华共和国制定本宪法。
第
第一款.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全国人大和各省人大组成的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款:个省的选举人须具备该省省议会人数最多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凡年龄不满二十五岁成为共和国公民不满七年在一省当选时不是该省居民者不得担任人大议员。
[大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在共和国可包括的各省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省人口数按人口普查确定基数为准。人口普查统计在共和国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后三年内和此后每十年内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每三十万人选出的人大议员人数不得过一名但每省至少须有五名人大议员;
任何一省代表出现缺额时。该省应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
各省人大选举本省技术官员。并独自拥有任免权。
第三款成任期五年;每名全国人大议员有一票表决权。
全国人大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立即分为人数尽可能相等的五个组。第一组全国人大议员席位在第二年年终空出第二组全国人大议员席位在第三年年终空出第三组全国人大议员席位在第四年年终空出以便五分之一地全国人大议员得每年改选一次。在任何一省省议会休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时。该省行政长官在省议会下次集会填补此项缺额前得任命临时全国人大议员。
凡年龄不满三十岁成为共和国公民不满九年在一省当选时不是该省居民者不得担任全国人大议员。
共和国总统任全国人大议长可以直接否定人大议案但是不得提出新议案新议案只能由全国人大提出。
全国人大选举本院其他官员并在总统缺席或行使共和国总统职权时。选举一名临时议长。
全国人大独自拥有审判处总统之外的一切弹劾案的权力。为此目的而开庭时全体全国人大议员须宣誓或作代誓宣言。共和国副总统受审时最高法院席**官主持审判。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全国人大议员三分之二的同意。不得被定罪。
弹劾案的判决不得出免职和剥夺担任和享有共和国属下有荣誉、有责任或有薪金的任何职务地资格。但被定罪的人仍可依法起诉、审判、判决和惩罚。
第四款每个省由该省议会规定。但除选举全国人大议员的地点外。全国人大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改变这类规定。
全国人大每年至少开会一次除非全国人大以法律另订日期外此会议在三月第一个星期一举行。
第五款.是本院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资格的裁判者。全国人大常务法院议员过半数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但不足法定人数时得逐日休会并有权按全国人大常务法院规定的方式和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全国人大常务法院得规定本院议事规则。惩罚本院议员扰乱秩序的行为并经三之二议员地同意开除议员。
全国人大常务法院应有本院会议记录并不时予以公布但它认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全国人大常务法院议员对于任何问题的赞成票和反对票在出席议员五分之一的请求下应载入会议记录。
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任何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也不得到非两院开会地任何地方休会。
第六款律确定并由共和国国库支付。他们除犯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况下都享有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权。他们不得因在各自议院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质问。
全国人大议员或人大议员在当选任期内不得被任命担任在此期间设置或增薪地共和国管辖下的任何文官职务。凡在共和国属下任职者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一院议员。
第七款他议案一样提出或同意修正案。
各省人大和全国人大通过的每一议案在成为法律前须送交共和国总统。总统如批准该议案即应签署;如不批准则应将该议案同其反对意见退回最初提出该议案的议院。该院应特此项反对见详细载入本院会议记录并进行复议。如经复议后该院三分之二议员同意通过该议案。该议案连同反对意见应一起送交另一议院并同样由该院进行复议。如经该院三分之二议员赞同该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在所有这类情况下两院表决都由赞成票和反对票决定;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议员姓名应分别载入每一议院会议记录。如任何议案在送交总统后十天内(星期日除外)未经总统退回该议案如同总统已签署一样即成为法律除非因全国人大休会而使该议案不能退回在此种情况下。该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凡须由全国人大和各省人大一致同意地每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关于休会问题除外)
统批准如总统不批准则按照关于议案所规定的规由全国人大和各省人大三分之二议员重新通过。
第八款
规定和征收直接税、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共和国共同防务和公共福利但一切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应全国统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此项权利。
以共和国地信用借款;
管制同外国的、各省之间的和同未开化部落的商业;
制定共和国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和破产法;
铸造货币。厘定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
规定有关伪造共和国证券和通用货币地罚则;
设立邮政局和修建邮政道路;
保障著作家和明家对各自著作和明在限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工艺的进步;
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法院;
界定和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和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
宣战颁掳获敌船许可状。制定关于6上和水上捕获的条例;
制定治理和管理6海军的条例(此项条例只在和平时期有效);
规定征召民兵以执行共和国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入侵;
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规定用来为共和国服役地那些民兵的管理但民兵军官的任命和按全国人大规定的条例训练民兵地权力。由总统保留战时收归总统;
对于由某些省让与共和国、经全国人大接受而成为共和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得过十平方公里)在任何情况下都行使独有的立法权;对于经省议会同意、由共和国在该省购买的用于建造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坞和其他必要建筑物地一切地方行使同样的权力;以及制定为行使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共和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和适当的所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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