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章 为爱签订 家庭妇男合约(上)(2/2)
《家庭妇男》合同
甲方:阎晓艳
乙方:付自强
因乙方和甲方的女儿(莉莉),擅自“私定终身”——而造成如今无法挽回的局面。由此,乙方给甲方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心理打击”!
甲方对其女儿的“未来伴侣”,早已有一个“设定的标准”,但因为乙方的意外“搅局”——一切“皆成泡影”!乙方目前所拥有的“外在条件”与“内在修养”,都与最初设定的标准“完全不符”!而导致,甲方不愿把其女儿嫁给乙方,以后也不敢把其“企业”交给乙方去管理。
因甲方考虑到其女儿的“人身安全问题”,故此,愿意做出妥协与让步。
甲方可以暂时承认,乙方与其女儿的“法定婚姻”关系。但先决条件是:乙方必须遵守、执行,由甲方制定的“家庭妇男条款”!如果乙方单方面违约,或是“所定条款”未能执行与达到要求——则乙方必须无条件放弃,与甲方女儿的这段“法定婚姻”!
“家庭妇男条款”如下:
一、从签字即rì起,乙方必须放弃现在“从事的工作”——百分百做好一个“家庭妇男”的角sè。
二、乙方因此所承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年薪六万,年终发放。
三、乙方必须无微不至,照顾好甲方女儿的饮食、起居。不得让她做任何家务,做任何违背她意愿的事情。
四、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其“婚房”甲方将不予提供。但乙方绝不能同甲方的女儿,去租住房屋。从签字即rì起,一月之内必须买上“婚房”。两个月之内必须“完婚”,否则视为违约。
五、乙方以后的“rì常生活开销”,全部由甲方的女儿供给。在合同有效期内,决不允许乙方去做兼职——防止无法“全心全力”,去照顾甲方的女儿。
六、如果甲方的女儿,自愿放弃这段“法定婚姻”——乙方绝不能去“阻挠”或是“纠缠”!到时,甲方愿意给予乙方合理的“经济补偿”。
七、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因自己的照顾不周,而让甲方的女儿生病!一经发现,视为违约!(体重不能减轻一斤、感冒不得超过两次)
八、每个周末,乙方必须带甲方的女儿回甲方家一次。
九、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绝不能让甲方的女儿怀孕!否则,后果自负!乙方在此期间,称呼甲方为“伯母”,称呼甲方的配偶为“伯父”,不能直呼“爸妈”!
十、本合同自签字画押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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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儿看之后,不由得吓出了一身冷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