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章 - 太昊政改(2/2)
然后是宣布“相对”私有化方案:城外的田地和城内外的牲畜都按人数多少分配给各部族。小族族长们代表族人认领了本族的土地和牲畜并按我的要求在地里插上木标将各族牲畜分别关入小的畜栏内。
粮食也按人口分配给所有的居民和匠人粮仓外贴上了各部族和匠作区的标志。
匠作区的匠人们则占有了公有的地盘和工具不再分配土地明年也不用参加春播。但从春播完成之日起所有的陶器和农具、纸、布……等都不再免费供应各族所需就得用牲畜或粟米来换。
匠作区有义务提供宗庙所需要的产品。而居民则提供每年所产出的1o%作为“农业税”上缴给宗庙宗庙除满足自身所需要以外。还得负责军队和文化卫生等公共支出。
在太昊城学校和医疗暂时还是免费的特别是教育工作这一项不仅免费还提供学习期间的食宿。
除风氏一族近2o人的长老团得以保留以外所有1ooo人以上的大族只能安排5名长老在宗庙参加议事而2oo人左右的小族只有一个名额原则上大致按2oo人一名长老代表。
就这样在宗庙的长老团也达到了7o多人这些人跟我一样只要在宗庙“上班”就可以吃皇粮由宗庙厨房义务供应伙食。
每一个小族都有一个小型的长老团以小族族长为组织议事凡不涉太昊大局的族内小事可以自决不用上报宗庙。而跨部族或事关重大的情况则必须上报宗庙由太昊族长和长老团商议决定。
宗庙不仅负责对族中重大事务的处理还得负责各种原因的祭祀对外族的外交新增土地的开垦族人违法的裁决等一系列工作为此我将长老团也分成了数个小组分别针对不同的专业问题有点类似后世的“专业委员会”。
大元律法也在太昊得到了加强和改进除照原样实施“笞、役、斩(这一项从来还没有适用过)”几种刑以外更建立了对不同形式的犯法处置的“量化”标准。比如打伤别人但未流血要“笞”几板流了血要挨几板甚至明确到断了手骨“役”几年而腿骨又值几年。
长老们在争论中产生的一条条律法让我想对这批“立法委员”进行表彰。
至少他们在出台法律时没有打架。
族人生违法行为时有三种情况可以由宗庙处理:
一是受害者本人可以直接诉至宗庙;
二是了解到情况的旁人可以代诉至宗庙;
三是本族长老和族长们难以决断或者情况比较严重——比如可能适用到“斩”刑就得上诉到宗庙。
这时宗庙的“法律委员会”又承担起“终审法院”的角色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经过宗庙审理的结果必须在宗庙外的“公示栏”上公示若有人对处理结果有不满或置疑可以再向以风余为的“总长老团“申诉以推翻“法律委员会”的处理结果。
后者的处理结果即为最终结果族长便不得推翻。
宗庙的长老由各族按名额多少内部产生太昊的族长由宗庙长老团决定目前因为我在位按以往的经验应该是终身制一旦我“嗝屁”了应由长老团投票产生对投票结果不得有任何人提出异议。
小族的族长也是如此产生。但如果小族的族长有危害太昊的行为则由长老团同意太昊族长可以要求小族另选族长。
目前为止我能够实现的大概也就这么多等将来太昊其他新城建成还得确定各城之间的相互关系现在大元各城的关系还是不太清楚以后得想办法改进。
入冬以后姜氏那边传来消息姜由率部分族人去向仇敌挑战了。